尊敬的客户、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和9%。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针对本次税率调整,望各供应商在4月1日之前发生业务并未开具发票的在3月底按原税率及时开具发票。
2、于2019年4月1日之前购入16%和10%税率商品但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各客户请于3月31日前及时向我公司索取发票。
3、于2019年4月1日之前需要退货的客户请及时办理退货事宜。
财 务 部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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