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药品供货单位:
感谢贵公司长期以来的合作与支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6月25日新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索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现请贵公司将附件所示的本企业201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证明加盖公章寄至我公司,谢谢配合!
联系电话: 0580-3800468(质管部) 0580-3801303(质管部)
0580-3012515(采购部)

舟山市普陀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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