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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36项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2019/5/10 17:17:1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取消36项证明事项(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停止执行。附件所列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涉及修改部门规章的,按程序修改部门规章后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doc

       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doc

 

来源: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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